學會章程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臺灣物理治療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 Taiwan Physical Therapy Association,簡稱TPTA。
第二條 本會以發展物理治療專業、提昇物理治療教育與執業水準、促進物理治療相關學術研究、增進全民健康,並加強與國際間物理治療相關組織之交流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物理治療養成教育之水準,積極辦理物理治療人員繼續再教育,以為服務社會之基礎。
二、舉辦物理治療學術研討會,發行物理治療學術刊物及相關書籍資料,以提昇物理治療學術研究水準,推廣實證物理治療。
三、促進物理治療相關公共政策、制度或法令之研擬推動,以保障會員權益、增進社會貢獻。
四、提昇物理治療人員專業精神與服務熱忱。
五、推廣民眾教育,增進社會對物理治療專業之認知;擴展物理治療服務範疇,增進全民健康。
六、配合政府或其他組織團體,辦理物理治療單位或人員之訪查評鑑、資格審核、考試或認證等相關事宜。
七、加強與國內、國際物理治療相關組織或團體之聯繫、交流與合作。
八、增進會員間之聯繫與交流,促進會員對物理治療公共事務之參與及向心力。
九、推展社會福利、長期照顧及健康促進等相關業務。
十、辦理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相關事宜。

第五條

本會成員分為:會員、準會員、名譽會員及贊助會員四種。相關資格如下:
一、會員: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理事會審查合格得為本會會員。

  1. 經本國政府認可之國內外大學、技術學院物理治療學系(系、科、組)畢業,持有畢業證書者。
  2. 經本國政府舉辦之物理治療師執照考試及格持有證書者。

二、名譽會員:凡對物理治療專業有重大貢獻者,由理監事會推薦,並經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得為本會名譽會員。
三、準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行為能力者得申請為本會準會員,依其資格分為佐理準會員、學生準會員、團體準會員及國際準會員四種。

  1. 佐理準會員:具中華民國國籍,具有下列資格之一,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為本會佐理準會員。
    (1) 經本國政府認可之國內外高級職業學校、專科學校(五專或二專)物理治療科(組)畢業,持有畢業證書者。
    (2) 經本國政府舉辦之物理治療生執照考試及格持有證書者。
    (3) 持有世界物理治療聯盟會員國頒發之物理治療生(Physical
    Therapy Assistant)註冊證書者。
  2. 學生準會員:經本國政府認可之國內外各級學校物理治療學系(系、科、組)或物理治療相關研究所就讀之在學學生,經理事會審查合格得為本會學生準會員。不具學生身分者,應取消「學生準會員」資格。
  3. 團體準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為本會團體準會員。得派一人為代表參加本會之各項活動。
  4. 國際準會員:凡持有世界 物理治療聯盟(World Confederation for Physical Therapy)會員國頒發之物理治療師註冊證書者,經理 事會審查通過,得為本會國際準會員。

四、贊助會員:凡個人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由理事會審查通過者為贊助會員。若為團體贊助會員,得派一人為代表參加本會之各項活動。

第五條之一 本會不再增收「永久會員」。已取得「永久會員」資格者,無須再繳付會費;其餘權利義務與會員同。
第六條 本會會員享有的權利如下:
一、選舉、罷免會員代表之權利。
二、被選舉為會員代表、理事、監事之權利。
三、參加本會舉辦之年會、繼續教育研討會、學術研討會等相關活動之權利。
四、定期收到本會學術雜誌、簡訊、繼續教育研討會等其他通知之權利。
五、依照本會章程所定之其他各項活動之權利。
六、其他應享之權利。
七、名譽會員、準會員及贊助會員無選舉權、被選舉權、提案權、表決權及罷免權,其人數不計入會員人數。
八、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本章程關於會員之規定,適用於所有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應履行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履行本會決議案。
三、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四、定期繳納會費。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取消其會員資格:
一、違反章程或行為損及本會名譽和利益者。
二、受刑事處分刑期未滿者。
三、欠繳會費達二年者。但欠繳會費達三個月者,先予以停權。
四、以書面提出自動放棄其資格者。
五、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者。
六、死亡。
第九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額數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二十一人組織之,另置候補理事五人;遇有缺額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期為限。理事互選七人為常務理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召開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以綜理會務和對外代表本會。本會得另置副理事長一至二人,由理事長自理事中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為副理事長。當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或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一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監事七人組織之,另置候補監事一人;遇有缺額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期為限;監事互選常務監事一人,召集監事會議。
第十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及變更章程。
二、 選舉與罷免理事、監事。
三、 通過會務報告、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及決算。
四、 議決會員及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五、 議決財產之處分。
六、 議決團體之解散。
七、 議決與會員(會員代表)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要事項。
八、 議決本會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

本會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 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二、 編列本會預算及決算。
三、 召集、辦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相關選舉案及有關會議。
四、 審核會員之入會案,並議決會員停權、復權之處分事項。
五、 擬定並執行本會會務及工作計畫。
六、 處理本會相關之特殊或偶發事務。
七、 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八、 議決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九、 聘免工作人員。
十、 其他應執行事項。

本會常務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 處理本會相關之特殊或偶發重大事務。
二、 議決學會執行政策。

第十四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稽核本會預算、決算及收支。
二、 督促及審核理事會各種會務之執行。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監察本會會員代表選舉、理監事選舉及其他相關選舉之執行。
六、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予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一、 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監事會議者。
四、 被罷免或撤免者。
五、 受停職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十六條 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二。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七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並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十八條 本會設祕書長一人,副祕書長、會務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會務。
第十九條 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學組、任務工作小組,或其他與會務推動相關、符合本會宗旨與任務之次級組織,其組織簡則另訂之。
第二十條 本會得聘顧問及榮譽理事若干人,其聘期與當屆理事監事之任期相同,推舉或資格認定由理監事會訂定。
第廿一條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同時舉行學術研討會;必要時得經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函請,經報准後召開臨時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集之。
第廿一條之一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有二分之一以上會員(會員代表)出席得開會。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一條之二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就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使之。會員(會員代表)與會議有利害關係者,不得參與表決,但得陳述事實或意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理、監事之罷免。
三、 財產之處分。
四、 團體之解散。
五、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廿二條 本會理、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分別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召集之,必要時均得舉行臨時會議或聯席會議。
前項會議視需要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或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廿二條之一 會議事件以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決定之,「可」「否」同數時,主席得加入「可」方,使其通過;或不加入,而使其否決。
第廿二條之二 理、監事與會議有利害關係者,不得參與表決,但得陳述事實或意見。
第廿三條 本會經費由下列各項充之:
一、 會員之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二、 政府補助費。
三、 自由捐助。
四、 利息收入。
五、 其他收益。
第廿四條

本會入會之相關費用包括入會審查費、入會費、常年會費等。會員、準會員及贊助會員須於有效期限截止前繳交下年度常年會費。本會會員、準會員及贊助會員之各項費率訂定如下,名譽會員免繳下列費用。
一、入會審查費:會員、準會員及贊助會員入會審查費一律為新臺幣伍佰元。
      學生準會員轉為會員時免繳會員審查費。
二、入會費:會員、團體準會員、佐理準會員、國際準會員入會費新臺幣壹仟元;學生準會員入會費新臺幣貳佰元;贊助會員入會費,個人為新臺幣叁仟元、團體為新臺幣伍仟元。
      學生準會員轉為會員時免繳會員入會費。
三、常年會費:會員常年會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準會員之團體準會員常年會費新臺幣伍仟元,佐理準會員、國際準會員常年會費新臺幣壹仟元,贊助會員,個人常年會費新臺幣貳仟元、團體常年會費新臺幣叁仟元,學生準會員免繳常年會費。

第廿四條之一 會員、準會員及贊助會員未能於期限內繳納會費,將自其會費有效期限截止日期以後,開始暫停部份會員福利(包括暫時取消以會員費率參加繼續教育研討會以及本會雜誌、簡訊之寄發資格等),待補繳後再行恢復所有會員福利。
第廿五條 本會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均應於每年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二個月,提經理事會通過、監事會審議後,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廿六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廿七條 本會各項辦事細則由理監事另定之。
第廿八條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修正後呈請主管機關備案。
第廿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通過呈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案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內政部民國64年11月14日臺內社字第661461號准予備案施行
民國70年11月21日第6次大會修正
內政部71年3月22日臺內社字第73082號准予備案施行
民國76年11月29日第12次大會修正
民國79年9月23日第15次大會修正
民國80年9月15日第16次大會修正
民國82年9月18日第18次年會修正
內政部民國82年11月2日台內社字第8224400號准予備案施行
內政部民國84年9月15日台內社字第8424577號准予備案施行
民國86年9月21日第22次年會修正
內政部民國87年1月21日台內社字第8703430號准予備案施行
民國87年9月20日第23次年會修正
內政部民國87年11月9日台內社字第8736299號准予備案施行
民國88年9月18日第24次年會修正
民國89年9月30日第25次年會修正
內政部民國90年2月1日台內社字第9003440號准予備案施行
民國90年9月23日第26次年會修正
內政部民國90年12月7日台內社字第9037559號准予備案施行
民國92年9月20日第28次年會修正
內政部民國92年11月28日台內社字第0920043898號准予備案施行
民國93年9月18日第29次年會修正
內政部民國93年10月28日台內社字第0930040198號准予備案施行
民國96年4月21日第32次會員大會修正
內政部民國96年5月24日台內社字第0960083032號准予備案施行
民國101年3月31日第37次會員大會修正
內政部民國101年4月23日台內社字第1010167757號准予備案施行
民國102年3月23日第38次會員大會修正
內政部民國102年5月8日台內社字第1020192532號准予備案施行
民國107年3月24日第43次會員大會修正
內政部民國107年5月30日台內社字第11070425373號准予備案施行
民國108年3月23日第44次會員大會修正
內政部民國108年4月15日台內團字第1080024108號准予備案施行
民國109年3月14日第45次會員大會修正
內政部民國109年5月13日台內團字第1090018118號准予備案施行
民國110年3月13日第46次會員大會修正
內政部民國110年4月27日台內團字第1100018068號准予備案施行
民國111年3月19日第47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內政部民國111年4月26日台內團字第1110021293號准予備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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