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02 09:53:30

【公告】衛福部函復物理治療師可依醫囑執行通訊診療業務

【公告】衛福部函復物理治療師可依醫囑執行通訊診療業務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0 月28 日
發文字號:衛部醫字第1091665245號
主旨:所詢物理治療師依通訊診察治療辦法規定,依醫囑執行通訊治療業務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依據衛福部上開函釋,綜合整理如下:
1.可依醫囑執行通訊診療業務之醫事人員包括物理治療師。
2.物理治療師執行通訊診療業務,除應符合物理治療師法第7條第1 項及第12條第2項規定外,執行通訊診療之醫療機構依本辦法第5條規定,擬具通訊療實施計畫,經直轄縣、(市)衛生局核准後,始得實施。
3. 對於配合檢疫與防疫採行措施之居家隔離、居家檢疫或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發布應自主管理健康者,若有就醫需求可撥打地方衛生局防疫專線,由衛生局確認、醫療需求且民眾同意接受通訊診療後,安排醫療機構依通訊診察治療辦法規定辦理。



附檔:
1091030-衛生福利部(通訊診察辦法釋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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